法学院关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

创建时间:  2020/07/22  公建华   浏览次数:   返回

(2017年9月14日,法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通过;2018年9月6日修订;2020年7月22日修订)

一、为做好法学院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奖学金与上海市奖学金评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法学院本科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法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党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团委书记、辅导员代表、班导师及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党委书记任组长,奖学金评审工作联系人负责协调评审具体工作。

三、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由学生自行申报,一般情况下视为优先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如果未获推荐则参加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评审小组统筹评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

四、《通知》规定的“评审要求”中相关条款解释如下:

1.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自入学伊始至评审时的加权平均绩点排名列所在评选范围的前10%且当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含重修通过);

2.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校期间荣获校级及以上荣誉、奖项(各类奖学金除外)两次及以上,在践行校训、院训精神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五、当符合“评审要求”的候选人多于应评名额时,由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按照以下方式产生推荐人选:

1.所在年级辅导员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评审小组成员查阅候选人书面申请材料,如有必要也可以安排候选人进行现场答辩;

2.评审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根据应评名额,推荐为国家奖学金的标识为A,推荐为上海市奖学金的标识为B;

3.候选人获得的标识A每票计3分,标识B每票计2分,根据候选人总分高低依次取足至应评名额,候选人总分相同的,由评审小组组长决定推荐人选。

六、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法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修订。

法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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