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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刑事法学讲坛(十三)“日本罪数论·竞合论的现状”顺利举行

创建时间:  2024/08/26  章家瑶   浏览次数:   返回

2024年8月23日下午,15vip太阳集团法学院“上大刑事法学讲坛”第十三讲在宝山校区法学院304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期讲坛的主题是“日本罪数论·竞合论的现状”,主讲人为日本中央大学法学部只木诚教授,与谈人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于改之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彦强教授、15vip太阳集团法学院赵辉副教授和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郑超老师。本次讲座由我院刑法学科张开骏副教授主持,日本中央大学博士研究生卢家仪担任翻译。我院崔文玉教授、林雨佳老师和同学们参加讲座。法学院院长李凤章教授莅临会场并发表致辞。

一、领导致辞

李凤章院长热烈欢迎只木诚教授来访讲学,分享日本刑法学研究前沿成果。热烈欢迎几位国内刑法学者参加与谈,交流研究心得。感谢大家支持上大法学院刑法学科的学术活动,希望上大法学院能够与只木诚教授所在中央大学和各位嘉宾所在国内兄弟院校加强学术合作与交流。

二、主讲环节

只木诚教授以历史发展为切入点,展开对日本罪数论与竞合论的探讨。

首先是关于最高裁判所时期的竞合形式的讨论。其一,关于牵连犯的问题。日本刑法中存在着其他国家几乎没有与之相类似的关于牵连犯的规定。但在历次刑法修改草案中,该规定都有被取消的趋势。在此趋势的推动下,对牵连犯的范围加以限制成为一种有力的观点。从判例中可以看出,最高裁判所也倾向于对牵连犯作狭义、限制性的解释。其二,关于想象的竞合。罪数判断不是固定的判断,而是应以具体事例为基础的判断。其三,自昭和60年代以后,关于异质的包括一罪的相关话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尽管受到了一些有力的批判,但在实务中已形成一种审判定式,如今在学说中也逐渐得到承认。只木诚教授认为,关于异质的包括一罪有被扩大的倾向,但这会导致罪数论的混乱,所以如何限制其扩张也是值得不断进行探讨的问题。

其次,只木诚教授探讨了想象竞合的指示功能。想象竞合的指示功能旨在全面地评价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但也遭受了双重评价的批判。德国的禁止双重评价是指量刑情节的双重利用,而不是作为处罚条文评价的双重评价。在日本,处罚条文的双重评价在当今的司法判例中已经屡见不鲜。导致双重处罚的量刑阶段的量刑情节的双重利用是不被允许的,在构成要件阶段基于处罚条文的双重评价则是被允许的。

最后,只木诚教授做了简要总结。罪数论与竞合论自古以来是作为与确定刑罚的量的基础相关的领域而被讨论的,有着最古老的起源,并与刑法理论相互作用、互相影响,至今仍然是重要的课题,值得继续研究。

三、与谈环节

于改之教授赞同只木诚教授在讲演中提出的对牵连犯进行限缩解释、在想象竞合犯中以构成要件的重合作为判断标准、防止异质的包括一罪的扩张等观点,认为上述观点对解决我国刑法中的罪数问题具有重要启发意义。于教授还介绍了我国关于牵连犯的立法、司法与学术研究现状。

王彦强教授以裁判文书分析数据为基础,介绍了我国司法中对牵连犯的处理。王教授认为只有从一重处罚的才是牵连犯。实际上,我国的牵连犯起到了日本刑法理论中包括的一罪的兜底功能,对异质的包括一罪可能扩张的担忧也同样存在于我国牵连犯的概念中。

赵辉副教授介绍,日本刑法于1947年删除了连续犯的规定,但我国刑法中的部分条文对连续犯仍有所涉及,连续犯概念也在司法中被适用,以及被刑法学界所研究。讲演中的连续纵火一例,在日本被认定为法条竞合,赵辉副教授认为在我国应认定为连续犯。

郑超老师认为,在罪数论与竞合论的判断框架当中,自始存在着“禁止二重评价”与“应该全面评价”这两个原则或者目标。罪数论与竞合论的问题其实是无法在犯罪论的框架内部得到完美解决的。毋宁说,其本质上是需要从量刑论乃至刑事政策的角度去进一步思考。

在与谈过程中,只木诚教授与嘉宾们围绕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系,牵连犯的认定标准及存在必要性,讲演中涉及到的具体案例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此后,张开骏副教授对讲座作总结,对只木诚教授、与谈嘉宾和参会同学们表示感谢。本次讲演促进了我院刑法学科的中日学术交流,拓展了同学们的学术视野,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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